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有何规定?

上传时间:2024/02/29         来源:产品中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或是实施工程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建筑设计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这中间还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做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应结合其在本单位的具体职责, 有无严格依法履职,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对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等因素 综合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首批“学习强国”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2020年度全国“一带一路”十佳律师。主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全国首例航空器留置权案件,理论实务经验比较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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