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4/01/23 来源:新闻中心
“如果现在选择,我宁愿不要这笔补贴,太熬人了!”从2015年开始向明德热力追讨330万元供热补贴,引发的连环官司已经持续8年还未了结,房产公司负责人崔某显得身心疲惫。
崔某介绍,2009年9月8日,森纳公司与明德热力签订《供、采暖合同》,约定明德热力在2011年11月15日向森纳公司开发建设的“兰亭苑小区”现名“天正幸福里小区”如期供暖。
2009年9月16日,森纳公司向明德热力支付了15万元定金。2011年5月19日,森纳公司向明德热力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接口费230万元。2011年8月2日,双方对天正幸福里小区采暖面积进行了确认。
但是到了约定的2011年采暖季,因明德热力未能供暖,导致天正幸福里小区业主不满维权。2011年11月7日,明德热力向森纳公司及全体业主送发《致歉公开信》,载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暖主管网铺设工程至今未能通到天正幸福里小区,向广大业主致歉。
此后在西安市政府相关单位督办,以及森纳公司、社区物业多次发函催促之下,直到2012年11月13日,明德热力开始向天正幸福里小区集中供暖。
2013年3月27日,森纳公司在采暖季结束之后,建议明德热力就其此前因不能按时供暖,导致森纳公司向业主支付未供暖补贴330.82万元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无果之后,2015年森纳公司将明德热力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明德热力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热力管网产权及责任分界点至森纳公司红线间的管道需由森纳公司委托明德热力办理审批手续及建设,但森纳公司迟迟未向其出具委托手续,严重影响了建设专用管道的进度。当时恰逢渣土车整顿等诸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专用管道敷设工程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该公司并无过错。同时,该公司反诉要求森纳公司支付专线万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9月8日,森纳公司与明德热力签订《供、采暖合同》,约定明德热力向森纳公司开发的天正幸福里小区供暖。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产权及责任分界点:甲方(明德热力)供热主管网通向乙方(森纳公司)采热(暖)管网接口处的第一个阀门井为甲乙各方产权及责任分界点。该阀门井(包括阀门井)至甲方供热热源地的管道由甲方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该阀门井至乙方项目红线间的管道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建设,乙方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乙方项目内的管网系统由乙方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该阀门井设在乙方项目地域南侧市政道路上方甲方主管网开口处。”
同时,双方于2011年8月2日对天正幸福里小区采暖面积进行了确认,森纳公司对于增加面积的接口费于2012年11月27日进行支付。明德热力实际于2012年11月15日才开始对天正幸福里小区实现供暖,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了一个采暖季。
同时查明,双方签订合同时供暖管道的设计路线为:由子午大道经南三环至西沣路,沿西沣路向北接入小区。最后实际实施的线路为:由子午大道经丈八东路至西沣路,沿西沣路向南接入天正幸福里小区。
针对森纳公司要求明德热力支付违约金一事,法院认为,2009年9月8日,森纳公司与明德热力签订《供、采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明德热力未按照合同按时履行供暖,违反合同约定,故森纳公司要求明德热力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西安中院予以支持。
关于明德热力反诉森纳公司要求支付专线万元及利息诉求,西安中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产权及责任分界点为:明德热力供热主管网通向森纳公司采热(暖)管网接口处的第一个阀门井。
经查,本案合同最终实际实施的线路为:由子午大道经丈八东路至西沣路,沿西沣路向南接入天正幸福里小区。该管道线路仅连接子午大道热力主管道与天正幸福里小区,未连接其他单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线路终产权分界点阀门井至天正幸福里小区项目红线间管道的产权应属森纳公司,相关联的费用亦由森纳公司承担,故明德热力反诉森纳公司要求支付专线万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判决:明德热力应支付森纳公司未供暖违约金735万元;森纳公司支付明德热力专线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西安中院再审:认定市政供暖管道产权归属热力公司,改判房产公司无需承担建设费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后,森纳公司与明德热力均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8日,陕西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民终299号作出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判决;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2017年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初1389号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点是市政道路之下的供暖管道产权归属。
西安中院再审认为,明德热力延迟供暖系原定施工路线周边区域土地征收等客观原因所致,且明德热力与森纳公司后续通过协商变更了供暖管道铺设线路,改变原合同的约定。因双方并未就变更铺设线路后的供暖管道费用及产权归属进行协商约定,考虑到明德热力系供暖方,且位于市政道路之下的供暖管道产权均归属于作为专业供暖方的明德热力,供暖管道费用由其承担,亦便于管道的维护与利用,故再审法院确定案涉的位于市政道路之下的供暖管道产权归属明德热力,费用由明德热力承担;唯自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管线,在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区域内,森纳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应该承担该管线的施工费用,该部分管线万元,应由森纳公司给付明德热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明德热力应支付森纳公司未供暖补贴319.24万元;森纳公司支付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管线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再审宣判之后,明德热力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23日,陕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字930号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系明德热力热力管网紫薇西街坊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管道产权归属及建设费用承担问题。
省高院认为,供热管线自紫薇西街坊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为两根管道,其中一根供水、一根回水,费用共计651.50万元。自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至小区内阀门井,管线米,亦为两根管道,其中一根供水、一根回水,系由上述管道延伸进入小区。上述管线均由明德热力进行实施工程建设。
虽然森纳公司称自紫薇西街坊供暖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不是专线管道,是市政道路供热官网主干管的一部分,明德热力在管线上预留多处接口,具备向其他用热户进行供暖的能力,该段管网应属于明德热力供热主管网的一部分。经查,森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管线系市政供热主管网,亦不能证明明德热力利用该段管网向其他用户进行供热,森纳公司前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陕西省高院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初1389号;森纳公司向明德热力支付热力专线万元及利息。
森纳公司负责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有关紫薇西街坊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的供热管线,到底是专线还是市政管线,原西安市规划局(现在已并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1月31日复函中有了明确认定。
西安市规划局复函称:“我局于2012年9月14日审核检查通过了由陕西明德热力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丈八东路(子午大道-西沣路)热力管道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批编号:西规建【2012】热力039号,该管道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不存在别的属性。”“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属于城市地下公共资源,水电气暖等各类市政主管网途经的沿线单位均可提出管道接入申请,不存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专用管线的情况,因此我局未向明德公司做出过专线供热管网的批复。”
陕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字930号宣判之后,森纳公司不服,向陕西省人民检察申请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经审查认为,根据西安市规划局复函认定,“该管道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不存在别的属性。”陕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字9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判决由森纳公司向明德热力支付自紫薇西街坊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的热力管线费用不符合森纳公司与明德热力双方合同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二审法院判决并未查明线路变更之后第一个阀门井的位置,未查明确定双方权责的关键事实,而直接以自紫薇西街坊主管网开口处至天正幸福里小区规划红线米的热力管线属于专线管道判令森纳公司承担费用,是以判决直接改变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事实根据和依据。同时,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终审判决将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森纳公司,并据此作出判决,在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争议管线为专有管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3月17日,最高法下发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抗4号,裁定:本案指令陕西省高院再审。
而就在最高检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法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期间,2023年10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给省高院的一份《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幸福里”小区供热支管检验判定的结论的函》让案件审理再生变数。函称:“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相关专家经过实地勘察、甄别,专家出具了‘鉴定意见’,检验判定的结论为:幸福里小区支管与明德公司主干管的分界点在紫薇西街坊;该支管供暖属于逆向供热方式,不适合再增加供热面积;我局认为,专家鉴定结论属实等意见。”
对于正在庭审中的案件,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给省高院发函,那么该局出函的目的是什么呢?
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会转给有关处室后再给予回应。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明德热力,并通过该公司客服联系到有关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这位工作人员询问采访问题之后让留下联系方式,但至发稿前,两个单位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针对此案,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巨少帅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应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案外人举证。
原西安市规划局(现在已并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热力管道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该管道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其并未向明德热力做出过专线供热管网的批复,已经充分说明案涉管道属于市政及热力公司负责的范围。
他表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会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核检查,确需鉴定的,也应经过鉴定材料质证、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质证等法定程序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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