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3/09         来源:新闻中心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规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定标原则。评定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适合使用的范围。长沙市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含一体化(EMPC)建造方式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等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能够使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货物招标的方式来进行的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个项目(标段)一般不超过3家。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工程分为两个或以上标段同时(同期)开标,且采用“多投一中”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标段数加2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六条 定标方法。定标方法有报价竞争法、因素法以及票决法(分直接票决法和因素票决法)。

  采用票决法定标的,招标人应该依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和票决方式。

  第七条 定标工作方案。定标工作方案最重要的包含票决方式、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定标操作细则等。

  直接票决法,是指各定标委员会成员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在中标候选人中推荐与中标数等额的单位。

  因素票决法,是指各定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每项定标要素择优排名,记名投票。最优的N票,其次N-1票,以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计0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人。

  定标要素能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用、企业履约情况、技术方案、项目管理人员能力与水平、投标人服务便利度、科学技术创新能力、质量安全保障性,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如考察报告、定标期间项目负责人答辩)等。定标要素采取“必选要素+M”模式,考察报告(如有)、定标期间项目负责人答辩(如有)为必选项,其余要素(M)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真实的情况综合确定,但M应大于或等于3。

  定标工作方案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报招标人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若本级无相应机构,则报招标人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以下简称“相应监督机构”)备案。定标时应严格按照定标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定标准备工作。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能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定标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最重要的包含:按照定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定标要素进行整理汇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等。要不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作小组出具的定标汇总情况、考察报告等作为定标时的重要依据。工作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5 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定标委员会推荐1名主任委员进行组织。

  第十条定标会议。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可进入本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招标人可以在定标会议上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及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定标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问。

  定标委员会要不要在投票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以及答辩的范围,由招标人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题目由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拟定,出题数量为答题数量3倍及以上,形成题库后再随机抽题,候选人集中笔试作答后,再以暗标形式传送给定标委员会评判。评标时已进行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与方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内控机制。招标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评定分离的内控机制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向相应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招标人相应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全程参与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监督人员可由相关单位内设纪检部门、审计等非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人员一般为1-2人。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回避要求。监督人员、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没有回避情形的应填写承诺书。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答辩情况、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以便追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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