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4/03/25 来源:产品中心
在市规划区内请求发掘(占用)市管城市路途和占用市管城市绿地、树木批阅的处理主体。
(二)《山东省城市建造管理法令》(1996年12月经过,2010年9月第2次修订)。
(三)《城市绿化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五、处理条件
1.已对施工现场进行具体放样,已对触及与地铁、管廊、桥梁、燃气、电力、供水、污水等重大地下设备穿插的施工规模需按标准进行交底,并拟定相应的维护与应急办法,杂乱地段已做必要的地勘勘查。
2.依据前期查询的资料,辅导和编制施行工程的计划,保证计划清晰、安全、可行,特别是对交通、地下管线安全内容要点核对。
3.具有完善的发掘路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保证办法;设计图契合标准,已现场核对无误。
请求人持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08号受理窗口处理。八、窗口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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