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取得这类中级证书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最高补贴5200元!

上传时间:2024/03/28         来源:产品中心

  原标题:住建厅:取得这类中级证书,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最高补贴5200元!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市人社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已于9月16日起施行。

  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且符合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可由培训机构组织对接,向评价机构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考核。

  我省行政区域内,合乎条件的劳动者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毕业生向学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查看全文:人社部:学历只作基础要求,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继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后,多个省市相继发文,明确部分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情形、以及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关于开展2023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731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川建行规〔2023〕3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建办〔2023〕98号)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56号)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关于确定专业方面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关于建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方面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方面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关于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关于部分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化的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快速推进数字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数字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助力浙江数字化的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22—2030年)》(浙人社发〔2022〕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紧贴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对数字技术人才的需求,培育一批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到2030年末,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工程应用领域,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1万人以上。

  采取“规范化培训、标准化评价、多元化培养”的方式来进行培育,在岗或拟从事数字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全日制高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均可参加培训。

  (一)实施统一规范的专业方面技术等级培训。培训工作由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的我省相关培训机构(见附件1)负责,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参照全国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培训活动。结业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统一标准的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评价。由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目录的相关评价机构负责,对培训合格人员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做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由评价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技能(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网、国家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网进行查询验证。

  (三)实施多元化培养。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探索举办数字技术技能竞赛、数字化的经济技术人才论坛、数字人才专题研修等活动,充分的发挥以赛促学、以会促育的人才教育培训作用。

  (一)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的培训学时可登记为参训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贯通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且符合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三)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各市人力社保局应将已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的我省相关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项目目录,将培训学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各市有关法律法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部署,制定全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并公布各职业(工种)不同级次补贴标准(见附件2)。

  (五)创新数字人才评价机制。构建数字人才职称专业体系,对应职业大典中人工智能等数字化的经济新职业,分别设立职称专业,打通各类数字化的经济领域技术人才职业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在聘的数字化的经济领域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取得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的,享受贯通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政策。

  (一)制定计划。各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商评价机构确定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考核计划和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部属高校培训机构直接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实施培训。各培训机构发布职业培训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生,依照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参考全国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线上+线下”“理论+实操”培训。培训机构对完成相关的规定学时和内容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申报等级。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可由培训机构组织对接,向评价机构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及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皆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证书。

  (四)申领补贴。我省行政区域内,合乎条件的劳动者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毕业生向学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各项政策,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培训补贴等配套措施,根据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及其培训、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基本的建设和教法研究,严格培训学员考勤和教学质量评估,加强对线上线下培训的全过程记录,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严格规范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突出公益性、示范性,按照弥补成本、以支定收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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