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县(区)政策文件

上传时间:2024/03/30         来源:产品中心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的通知》(川自然资规〔号)精神,现将《攀枝花市国土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门槛》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改革,快速推进国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国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四条国土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专业适合使用的范围见附件)。

  (二)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方面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4.在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国土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方面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方面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的新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上的能力,能解决国土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探讨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国土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完成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或管理政策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国土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国土工程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第九条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的。

  第十一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方面技术工作实际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成绩非常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取得工程系列非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门槛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国土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门槛,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核心问题的研究人员;“标准”是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国家科技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技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六)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各类表彰、认可、验收、水平评价、推广应用等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门槛,不作为评审结果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从事国土空间总体设计、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规划评价、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建筑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给排水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从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可行性研究、调查评价、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监理、评估、生态预警、监测、管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从事国土调查、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利用监测;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发展规划、监测评价、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资产核算、资产价值评估、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节地评价、利用评价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资产与信息化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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