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4/04/23 来源:媒体聚焦
8月7日,湖北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 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30日内办理,对于工程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的应在财评后30日内办理。
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60日内,工程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30日至60日。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能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包单位理应当通过湖北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
对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设计企业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没办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对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 执行。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选择保证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3、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住建厅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西藏:即日起4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的,逾期不改责令项目停工!
2022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试行发现的问题,请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 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出具的保证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是省内有工商注册且有相关资质及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30日内办理,对于工程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的应在财评后30日内办理。
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60日内,工程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30日至60日。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工程延期、结算延期或付款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担保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担保延期手续。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能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时,如已取得施工许可,且项目开工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进行计算。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化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包单位理应当通过湖北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对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十四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在60日内向省住建厅报备。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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