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3/12/15 来源:媒体聚焦
原标题:住建厅:必须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每年至少结算3次!国有工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5%!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2.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社会投资项目不得低于80%,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
第五条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含工程预付款)之和。
3.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
4.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5.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并且每年应至少办理3次施工过程结算。施工结算点参考如下:
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 。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 。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
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 。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7.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 广东省 、 福建省 、 黑龙江省 、 湖南省 、 重庆市 、 天津市 、 江苏常州 、 湖北省 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3、 广东东莞规定 :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最新支付比例要求见本篇正文部分)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能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查看全文:重拳治拖欠!刚刚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程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附件1.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全省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辖区内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社会投资项目不能低于80%,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价款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含工程预付款)之和。
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第七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除发承包双方一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可以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
第八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批复的不得超过14天。
第九条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同步办理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分包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约定。
第十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实现工程计量、进度管理、质量验收、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整体的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第十三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 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以承包人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第十五条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依据性资料和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
第十七条约定节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调整事项的发生时间计入约定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进行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三)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可在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并及时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确实需要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算价,暂定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价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的结算内容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发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第二十六条国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优评选、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编审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按规定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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