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有哪些要注意

上传时间:2023/11/17         来源:人防股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合使用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一定要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1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1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固定资产*从始至终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核心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党核心、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上的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工程”。建设工程如果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特别是出现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1,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一批国家核心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皇大厦、江

  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正常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上的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上的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逐渐增强执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定要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

  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做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基本的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做监督管理活动时,一定要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2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大家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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