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开展建筑工程重要建材智慧监管工作

上传时间:2023/11/22         来源:人防股份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各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重要建材使用环节智慧监管,建立不合格重要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要求,我局依托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管理平台”),对进入我市建筑工程的重要建材进行信息填报,实行智慧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进场使用的重要建材产品开展信息填报,纳入重要建材智慧监管。

  (一)纳入重要建材智慧监管的重要建材包含:建筑钢材、水泥、预拌砂浆、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瓷砖、木地板、人造板、涂料、腻子)等功能性备案产品(详见附件1)。

  (二)重要建材填报主要信息包括: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名称、注册地、联系人、联系电话、材料名称、备案证号、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含增值税的现款价格)、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性能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及带有产品标识的材料照片等相关信息。

  (一)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工作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单个施工许可审批项目为单位进行填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重要建材产品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采购的重要建材产品,重要建材信息填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重要建材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及时在建材信息管理平台按照附件1填报批次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性能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及带有产品标识的材料照片等资料,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二)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后,由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通过建材信息管理平台,在2日内完成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重要建材信息的确认工作。对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准确的,予以确认通过;发现重要建材信息填报与实际供应情况不符的,在建材信息管理平台反馈原因,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重要建材信息填报确认完成后,再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一)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及时做好重要建材进场信息填报及确认相关工作。

  1.建设单位应将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项目管理范围,应按照规定使用经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做好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及确认相关工作。

  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虚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重要建材产品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协调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重要建材填报信息,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3.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时做好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及确认工作。在确认施工单位和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及确认完成后,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规范填写《建筑工程材料(产品)委托检测单》,确保送检材料(产品)委托单填写信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的信息一致。确因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原因超时未进行重要建材信息确认的,由监理单位负责对该批次重要建材的采购合同、重要建材填报信息等进行核对,如信息准确,组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应对所供应的重要建材品种、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等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及时确认,同时按照“谁供货、谁确认”的原则,生产单位自行销售的,由其自行确认;由生产单位授权供应单位销售的,由授权供应单位负责协助确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在进行委托样品签收时,应对送检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材料(产品)委托检测单》进行认真核查,发现送检材料(产品)的生产公司名称、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取样基数(即采购数量)等信息不齐全的,不得予以受理。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批次重要建材产品,要第一时间将委托工程名称、建材生产单位名称、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取样基数(即采购数量)、不合格指标等信息上传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动态监管系统。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动态监管系统,将不合格批次重要建材信息数据实时对接建材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不合格批次重要建材产品全市建筑工程质量追溯。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建筑工程项目重要建材智慧监管工作的指导及监管,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重要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重要建材信息填报及确认工作,加大对重要建材智慧监管工作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实施重要建材智慧监管的,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全市建筑工程重要建材进场使用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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