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竣工结算!住建厅:新发包工程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即日起施行

上传时间:2023/12/29         来源:消防股份

  10月11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本办法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

  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已生效的全部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一年原则上不低于4次;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一年原则上不低于2次。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一)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书(单)及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申请书(单)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形成过程结算成果文件。

  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过程结算金额,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应在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年内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纳入智慧工地监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等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报送、办理、支付结算价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湖北信用住建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点击文件可查看全文省份文件名称(文号)新疆 浙江 江苏上海 黑龙江 湖南 福建 重庆 天津 内蒙古 湖北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3〕39号)文件原文附后文 广东 山西 西藏 宁夏 河北 云南 海南 青海 广西 陕西 安徽 吉林 江西 山东 河南 甘肃 四川 北京 贵州 辽宁

  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2023年9月,住建部对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浙江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5%;广东东莞则要求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其他省市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0%。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者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竣工结算分解到形象节点中,对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包括变更、签证、索赔、调价、奖励、暂估价确认和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并支付的工程结算方式。

  第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除外。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已生效的全部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稳步有序做好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同时要加强资金筹措,确保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需求。

  第七条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工作需求,及时归集施工过程中涉及过程结算的技术经济资料,提高施工过程结算效率。

  第八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九条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一年原则上不低于4次;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一年原则上不低于2次。具体划分事宜可参考以下节点。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整体的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二)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划分结算节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楼层划分,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按设计桩号划分。

  第十条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十一条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第十二条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书(单)及相关资料,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申请书(单)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形成过程结算成果文件。

  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过程结算金额,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依据性资料和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签约合同总价。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超出合同总价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十五条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约定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条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施工合同中竣工结算价款的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等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程完工结算应在提交联合完工验收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竣工结算文件由建筑设计企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职责分工加强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活动监督管理,确保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纳入智慧工地监管,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等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报送、办理、支付结算价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湖北信用住建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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